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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印发

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史若木 / 椰网(海拔新闻

近日,《海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经合法审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范围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

经营性公墓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五个方面。

审批方面主要检查:公墓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取得土地权属;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等。

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和内容建设墓穴;是否修建超标准墓穴;是否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地;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等。

经营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向有关部门备案;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是否签订规范合同,约定使用周期和管理费,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有无违规预售墓(格)位;有无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自请殡葬服务机构;有无出售污染环境、封建迷信的祭祀用品等。

服务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制定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是否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工作人员是否熟知任职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工作人员是否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周到等。

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压实到位;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开展殡葬行风建设;是否规范管理安葬档案;有无群众有效投诉或媒体负面舆情;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

经营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属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 一是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开展建设经营活动的;

  •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法定代表人、经营主体和公墓名称的;

  • 三是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 四是未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出售(租)墓穴格位并确保自用的(配偶一方健在、危重病人、高龄老人除外);

  • 五是未按照标准安葬,或违规修建超面积大墓、硬化墓、豪华墓、“活人墓”的;

  • 六是未明码标价收费、捆绑销售等违规收费的;

  • 七是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的,或以保证金、押金、赞助费等形式变相乱收费的;

  • 八是无故不按时报送年检材料,或拒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 九是有炒买炒卖墓穴、擅自扩大墓区面积、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十是多次受到群众投诉或信访,对反映的合理问题拒不解决的;

  • 十一是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服务的;

  • 十二是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图片

关于印发《海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的通知

琼民规〔2025〕4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

现将《海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林业局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按年度对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经合法审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

第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省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范围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六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审批方面主要检查:公墓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取得土地权属;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等。

第八条 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和内容建设墓穴;是否修建超标准墓穴;是否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地;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等。

第九条 经营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向有关部门备案;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是否签订规范合同,约定使用周期和管理费,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有无违规预售墓(格)位;有无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自请殡葬服务机构;有无出售污染环境、封建迷信的祭祀用品等。

第十条 服务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制定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是否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工作人员是否熟知任职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工作人员是否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周到等。

第十一条 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压实到位;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开展殡葬行风建设;是否规范管理安葬档案;有无群众有效投诉或媒体负面舆情;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总体上按照下达年检通知、公墓自查、市县检查、省级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市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下达对本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年检的通知。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十四条 各经营性公墓按年检通知要求,在12月1日前及时做好总结、自查工作,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和年检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销售服务场所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情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材料;

(二)墓穴(格位)销售档案材料;

(三)其他收费项目的销售材料;

(四)扩建墓区的审批验收手续材料;

(五)财务决算报表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墓穴(格位)使用合同书式样;

(七)经营性公墓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市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对经营性公墓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报送材料不齐或有疑义的,及时要求经营性公墓予以补充或作出说明。

在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林业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对经营性公墓实地查验,开展联合检查,对照评分标准进行审查打分,确定年检结论,并于12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省发展改革、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省市场监管、省林业部门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六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经营性公墓年检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年检结论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属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开展建设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法定代表人、经营主体和公墓名称的;

(三)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四)未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出售(租)墓穴格位并确保自用的(配偶一方健在、危重病人、高龄老人除外);

(五)未按照标准安葬,或违规修建超面积大墓、硬化墓、豪华墓、“活人墓”的;

(六)未明码标价收费、捆绑销售等违规收费的;

(七)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的,或以保证金、押金、赞助费等形式变相乱收费的;

(八)无故不按时报送年检材料,或拒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九)有炒买炒卖墓穴、擅自扩大墓区面积、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多次受到群众投诉或信访,对反映的合理问题拒不解决的;

(十一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服务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反馈复查

第十九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将年检结论书面反馈经营性公墓。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墓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年检结论后60日内书面申请复查。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民政部门要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经营性公墓,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指导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复评。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整改或复评结果仍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市县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罚,将违规失信情况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备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及年检结论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采取通报公告、媒体刊载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经营性公墓年检情况。公开的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公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年检结论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年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经营性公墓应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年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九条 省民政厅通过公开征集线索、实地督导、群众满意度调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县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细化年检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一条 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开展公益性公墓年检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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