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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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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青民〔2025〕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青岛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年)

 

 

青岛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7日

 

 

青岛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2024—2035年)

批后公布

 

《青岛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年)》经青岛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划为殡葬设施市级专项规划,布点位置、规模等,待实施时以相关部门审批为准。

一、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殡葬管理改革的方针政策,落实《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发展目标,完善殡葬设施布局,加强殡葬设施用地规范管理,指导各区(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为后续各级各类殡葬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依据,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编制本规划。

二、 规划范围、期限

规划范围为青岛市行政辖区。

规划期限为2024-2035年,规划基期年为2023年,近期为2024-2030年,远期为2031-2035年。

三、 规划对象

规划对象分为殡仪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和回民公墓:

1.殡仪馆。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防腐、整容、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活动的设施。

2.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

公益性公墓: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辖区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公益性骨灰堂: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楼、堂、塔、地宫等形式为辖区居民提供集中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3.经营性公墓。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4.回民公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提供遗体安葬的公共安葬设施。

根据实际管理层级对设施进行分级,殡仪馆分为市级、区(市)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分为市级、区(市)级、镇(街)级和社区(村)级,本次规划对象为镇(街)级以上殡葬设施,社区(村)级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及布局在各区(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予以明确。

四、 规划原则

1.政府主导,公益惠民。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政府在规划编制、土地供给、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基本服务、综合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全覆盖,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殡葬权益。

2.生态优先,绿色集约。践行生态优先,加强宣传引导,树立绿色殡葬观念,严控墓位占地面积,逐步提高骨灰堂、海葬、陆地生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加大存量用地整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绿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适度前瞻,预留空间。满足殡葬设施长远发展的要求,综合分析现有殡葬设施容量、空间分布、存量规模,科学预测各类殡葬设施需求总量,预留设施建设空间,规模上适度超前。

4.分类施策,合理布局。根据设施类型不同,充分考虑土地资源和需求因素,因地制宜布局殡葬设施,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文明和多样化的殡葬服务。

五、 规划目标

1.规划总目标。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加强公墓建设,构建“公益为主、绿色集约、布局合理”的殡葬设施体系,智慧化水平持续提升,全面实现“逝有所葬、迁有所去”的规划目标。

2.近期目标。到2030年,加强现有殡仪馆设备改造;公益设施供给有效提升,各区(市)至少规划建设1处区(市)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每个镇结合实际需求确定安葬(放)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数量,原则上规划建设1处镇(街)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生态安葬全面推广。

3.远期目标。到2035年,全市殡葬设施体系、服务体系、制度体系及治理体系全面建立,殡葬服务设施供给充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实现城乡全覆盖。殡仪馆提高生态环保、安全高效能力,满足日常及应急服务需求。全市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70%以上,新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节地生态率保持100%。经营性公墓实现园林化建设,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科技化殡葬服务。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海葬、树葬、花葬等绿色殡葬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生态葬比例达到10%。全面形成厚养礼葬、简约庄重、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

六、 总体布局规划

规划至2035年,全市镇(街)级以上殡葬设施共134处,其中:殡仪馆7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114处(公益性公墓65处、公益性骨灰堂49处);经营性公墓11处;回民公墓2处。

1.殡仪馆布局规划。近期保留现状殡仪馆7 处,其中扩建城阳区殡仪馆,其他殡仪馆通过设施升级、景观提升,提高和完善殡葬服务功能。

2.公益性公墓布局规划。到2035年,全市公益性公墓65处,其中规划新增10处,剩余55处均为利用现状公墓或历史埋葬点改造。规划青岛市级公益性公墓1 处,区(市)级公益性公墓5处,镇(街)级公益性公墓59处。

3.公益性骨灰堂布局规划。到2035年,全市公益性骨灰堂49处,其中规划新增16处,剩余33处均为利用现状公墓或历史埋葬点改造。规划青岛市级骨灰堂1 处,区(市)级公益性骨灰堂12处,镇(街)级公益性骨灰堂36处。

4.经营性公墓布局规划。至2035年,全市经营性公墓11处,利用现状经营性公墓通过节地生态安葬、立体式骨灰安放、边界优化等方式增加安葬量。

5.回民公墓规划。规划保留现状回民公墓2处。

七、 近期建设指引

1.完善殡葬设施管理制度。各类殡葬设施管理制度要明确建设标准及要求、审批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的内容。制定年检、安全、消防、卫生、财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实名制管理、续期使用等监管制度,形成建设及日常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及时维护、修缮相关设施。

2.近期公益性设施建设安排。近期各区(市)建成1 处区(市)级公益性设施;原则上每个镇建设1处镇(街)级公益性设施。考虑到安葬时序,设施可分期建设,一期建设以满足本辖区居民到2030年安葬需要为目标,并留足可扩建的土地。

3.加强历史埋葬点管理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对辖区内历史埋葬点明确用地边界,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巡查。尊重当地习俗和群众意愿,注重方式方法,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引导群众迁移原有坟墓,安置到公益性设施,对旧村改造或片区开发涉及整村搬迁的,所在区(市)要统筹安排墓地迁移安置,禁止一切擅自选址违法建设公墓行为。优先完成居民区周边、高快速路沿线可视范围、生态保护红线、耕地范围内的历史埋葬点整治。

八、 实施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市、区(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民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保、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组成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分级建立殡葬设施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的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机制。

2.规范殡葬行业,完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文件或地方标准,规范青岛市殡葬建设管理,为加快现代殡葬转型提供法制保障。研究建立跨区(市)殡葬设施统筹机制,提高殡葬设施使用效率,有效实现资源合理利用。

3.坚持规划引领,探索土地复合利用。建立健全殡葬设施规划体系,将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区(市)政府结合实际,编制区(市)级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本规划的衔接,按照本规划确定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优化殡葬设施布局。按照“一墓一策”的原则,编制殡葬设施建设方案,经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确定各类殡葬设施用地边界和相关规划指标,最终实现落图、落地。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建立殡葬设施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规划确定的市级、区(市)级殡葬设施需求和供给能力等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步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要依据。结合评估结果,开展规划动态维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土地复合利用和管制。

4.推进设施建设,完善资金保障来源。按照“需求先急后缓、建设先易后难、条件成熟先行”原则,制定各级殡葬设施年度投资计划,有序推进殡葬设施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镇(街)级及以上公益性殡葬设施奖补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积极争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拓宽资金来源;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等方式,切实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5.推动智慧殡葬,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提升互联网殡葬服务水平,建设智慧殡葬。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远程告别、网上祭奠、网上预约等线上线下信息化服务。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审批、年检、执法等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违法联惩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殡葬设施执法检查体系。

6.倡导移风易俗,推进人文绿色殡葬。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加强宣传引导,推广多元、健康的殡葬文化,增强广大群众对海葬等生态安葬模式、政策等方面的了解,逐步将注重实地实物祭祀转变为注重精神传承,树立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殡葬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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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年)》

 

 

一、《青岛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出台背景是什么?

殡葬设施是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是推动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科学合理布局殡葬设施,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殡葬服务需求,推动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基础上,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各界意见,开展了《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规划》是落实《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发展目标,指导各区(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加强各级各类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市级殡葬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主要包括总则、现状与问题、规划原则与发展目标、殡葬设施标准与需求预测、殡葬设施总体布局及各区(市)布局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规划》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由总则、现状与问题、规划原则与发展目标三个章节组成。明确了规划目的、规划对象、重点内容、范围与期限、规划依据,提出了殡葬服务设施发展的规划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为殡葬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要求,由殡葬设施标准与需求预测、殡葬设施总体布局、各区(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三个章节组成。明确了建设标准、需求预测、选址布局原则及各类殡葬设施布局规划。

第三部分为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保障措施、附则三个章节组成,提出了近期建设任务、强化用地保障、推进设施建设等工作要求,明确了相关附则内容和规划图集。

三、《规划》殡葬设施服务范围是什么?

《规划》依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在骨灰安置总量预测时,根据青岛市常住人口和死亡率预测情况,综合考虑老龄化程度、人口增长减缓等因素,以满足到2035年青岛市常住人口安葬(放)需求为目标,规划各类殡葬设施布局。即在满足户籍人口殡葬设施需求基础上,考虑了外来常住人口殡葬设施需求。

四、《规划》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有哪些要求?

《规划》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辖区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楼、堂、塔、地宫等形式为辖区居民提供集中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和《山东省公墓建设规划指引》要求,公益性公墓按照单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大于60厘米,亩均穴位单墓穴不低于400个,双墓穴不低于200个标准建设。倡导地表不留坟头、不立碑,确需墓碑的应当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50%,应体现园林化特点,并建设防火隔离带。公益性骨灰堂建设标准。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24年版)》规定,骨灰安放格按照每个格位不超过0.25平方米用地面积建设。

《规划》全市镇(街道)级以上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114处,其中公益性公墓65处、公益性骨灰堂49处。

五、《规划》殡葬设施体系是什么?

《规划》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和回民公墓。

根据实际管理层级对设施进行分级,殡仪馆分为市级、区(市)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分为市级、区(市)级、镇(街)级和社区(村)级。本次规划对象为镇(街)级以上殡葬设施,社区(村)级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及布局在各区(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予以明确。

《规划》提出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编制区(市)级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本规划的衔接,按照本规划确定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优化殡葬设施布局。按照“一墓一策”的原则,编制殡葬设施建设方案,经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确定各类殡葬设施用地边界和相关规划指标,最终实现落图、落地。

 
 
 

(全文完)

(来源:青岛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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