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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卫基层秘〔2025〕16 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公安局:
根据中办、国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和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要求,现就规范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签发流程
(一)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专干(卫健专干)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送辖区内死亡者信息及初步掌握的可能死亡原因,并告知正常死亡人员家属携带逝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死因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逝者家属申报材料,通过调查询问家属、村医、计划生育专干(卫健专干),查阅逝者生前健康档案等方式,进行死亡原因调查及死因推断,调查内容概括填写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调查记录中,并由家属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
(三)对于死亡原因有疑问的(无法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告知家属及时报警或直接报警。经公安部门调查,若排除非正常死亡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申报材料和申领人资格
(一)申报材料:逝者身份证和户口本、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逝者生前相关病史资料(如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等,如果有)、说明书(参考样式见附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对逝者家属申报材料归档管理。
(二)申领人应具备条件:申领人需为逝者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若逝者近亲属无法到场,代为申领人需提供直系亲属书面委托授权书方可申领。若无近亲属,需逝者生前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指定申领人。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民政部等6部门《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不得要求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或说明。
(二)各地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线上办理,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死因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通过信息共享查阅逝者生前病史资料。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及时将死亡信息推送至逝者健康档案建档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电子健康档案的终止工作。
(三)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和使用管理,确保严格管理和规范开具。省级将加强对违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明察暗访和线索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作当地在家等场所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流程图,并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公开在家等场所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所需材料,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
附件:
人口死亡信息说明书(式样)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中共安徽省委社会工作部 安徽省公安厅
2025年03月 12 日

【文字、图片解读】《关于规范在家等场所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0年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了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明确要求村(居)委会不再出具死亡证明。此项与2018年省民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民务字〔2018〕62号)中相关要求不一致(在家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报材料需要村(居)委会死亡证明),为保证相关政策的一致性,需对在家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进行优化。
我委通过梳理文件、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深入调研当前在家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吸纳其他省份经验做法,草拟了《关于规范在家等场所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至2025年02月,征求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公安厅、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相关处室意见;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7日,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过广泛、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后,形成《关于规范在家等场所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工作的通知(送审稿)》。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2025年3月12日,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中共省委社会工作部、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签发流程。在家正常死亡居民,由村医(卫健专干)告知逝者家属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死因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逝者家属申报材料,通过调查询问家属、村医、计划生育专干(卫健专干),查阅逝者生前健康档案等方式,进行死亡原因调查及死因推断。对于死亡原因有疑问的(无法判定为疾病、生理性死亡的),报警后经公安部门调查排除非正常死亡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明确申报材料和申领人资格。对所需材料进行精简,取消了重复或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死者家属提供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死亡相关证明材料,只需家属填写《人口死亡信息说明书》,同时对申领人资格做了明确要求。
(三)明确相关要求。明确了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线上办理,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和使用管理,制作办理流程图,做好信息公开等。
四、咨询方式
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电话:0551-62998542。

(全文完)
(来源:安徽省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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