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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印发进一步扩大殡葬惠民政策覆盖面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殡葬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蚌埠市民政局会同蚌埠市财政局制定了《蚌埠市进一步扩大殡葬惠民政策覆盖面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惠民殡葬政策的减免对象范围,基本覆盖全市城乡居民,减免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该《实施办法》于9月1日正式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依据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 16部委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和《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蚌政〔2000〕57 号) 精神,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殡葬惠民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生态文明安葬、绿色低碳祭扫,满足城乡居民最基本的殡葬需求,维护基本殡葬权益。
第三条 工作目标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在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给予免除,免除的费用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减免对象范围
下列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本地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
(三)驻本地部队现役军人;
(四)取得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除重点救助对象外,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第五条 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本地区正常死亡遗体的运输,含车辆接运、搬抬尸体和接尸袋使用);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 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按平板炉遗体火化费标准减免);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普通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1年以内)。
第六条 办理程序
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的人员死亡后,可在蚌埠市各殡仪馆登记办理减免。经办人(一般指逝者亲属或监护人,逝者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委托合法的代理服务机构)填写《蚌埠市殡仪馆火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第七条 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火化事宜时,向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和死亡证明;
(三)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应提供相关证件原件;
(四)逝者为在蚌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为驻蚌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取得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第八条 费用免除
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费用,由殡仪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丧属自愿选择超出四项殡葬基本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自理。
第九条 经费筹措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户籍地为市辖区或非本市户籍但居住地为市辖区的,由市和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三县由县财政承担。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经费拨付
财政承担经费实行季度结算,殡仪馆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申报上季度免除费用结算,并填写《蚌埠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惠民费用结算清册》2份,附《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按照属地原则,经减免对象属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申报当月完成资金结算。市、县(区)级财政承担部分采取年初预拨并结算上年度资金后下达。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
市、县(区)财政给予殡仪馆的经费补助,统筹用于免除费用的四项殡葬基本服务。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
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标准需进行公示、主动告知群众,并与非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严格区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申请、分配方案、总体部署推进、绩效考核评价、业务协调指导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及各项费用,严把审核关,及时通报费用减免情况。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25年 9月 1 日起施行,三县参照执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 (蚌民〔2014〕104号)同时废止。
(全文完)
(来源:蚌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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