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突出殡葬公益属性,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 号)、民政部等16部委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和《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程坚持以人为本,提倡丧事活动节俭化、文明化、生态化,满足城乡居民最基本的殡葬需求,维护基本殡葬权益。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坚持“就近+自愿”原则,在本市殡仪馆办理殡仪事宜,所产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除;对政府鼓励的节地生态葬式给予补助。免除与补助的费用由市、县(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下列死亡人员, 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本地在校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
(三)驻肥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五)取得居住证人员(含公安部门证明实际居住本地的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因公临时来肥出差人员等)。
第五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体接运(本地区车辆接运及遗体的装袋、抬运、卫生消毒和材料等收殓费用);
(二)遗体存放(殡仪馆内冷藏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包括遗体火化、骨灰整理、装袋);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存放1年以内);
(五)惠民骨灰盒(价格在300元以内);
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并免除普通告别厅的租用费。
第六条 鼓励和倡导生态节地葬式,对于选择生态葬式的群众,予以费用全免,给予公墓单位1000元/盒进行补助;在市本级公墓内,对于选择节地葬式(格位葬、草坪葬、树葬等)的群众,予以500元/盒费用减免,给予公墓单位相应金额进行补助。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经办人(原则上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向殡仪馆、公墓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填写《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减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第八条 办理火化事宜时, 向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卡片)原件。
(三)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应提供相应证明。
(四)逝者为在肥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为驻肥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士兵证》原件或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取得居住证或公安部门证明实际居住本地的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相应证明;因公临时来肥出差人员需提供相关工作公函。
第九条 办理生态节地葬式时,向公墓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迁坟证明原件。
(二)逝者户口簿(集体户口卡片)原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由殡葬服务机构统一复印留存,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除和补助项目的费用,由殡仪馆和公墓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选择非免除和补助项目的费用自负。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承担市区符合条件的人员补助,对县(市)发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除经费按50%给予资金补助,对跨县(市)域发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除费用,按市与补贴人员户籍所在县(市) 1:1承担。
第十二条 财政承担经费实行一年一次结算,殡葬单位应在本年度的4月份完成上年度免除与补助费用的申报结算,填写《合肥市殡葬惠民费用结算清册》《合肥市节地葬式惠民费用结算清册》各2份,附《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市级配套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并结算上年度资金后下达。
第十三条 市、 县(市)财政给予殡葬单位的费用补助,用于单位运转支出。
第十四条 殡葬单位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惠民殡葬项目需进行公示,并与选择性项目严格区分,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
市民政局应对项目资金申请、分配方案、总体部署推进、绩效考核评价、业务协调指导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和各项费用,严把审核关,及时对费用减免情况进行通报。市财政局牵头开展对项目资金的安排、绩效管理等制度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民〔2018〕3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减免登记表(本区域)
2.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减免登记表(跨区域)
3.合肥市殡葬惠民费用结算清册(本区域)
4.合肥市殡葬惠民费用结算清册(跨区域)
5.合肥市生态节地葬式惠民费用结算清册






(全文完)
(来源:合肥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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