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桂民规〔20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5〕465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发送至邮箱:nnswk2011@163.com,过期将不予受理。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9月2日—9月15日
邮寄材料送达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38号411室
邮政编码:530028
附件:1.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
2.《南宁市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南宁市民政局
2025年9月2日
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花坛葬、树葬、海葬、格位安葬及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桂民规〔20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5〕465号)精神,现将南宁市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
(一)骨灰立体安葬方式:指将逝者骨灰全部安葬在依法批准建立的公墓内骨灰楼(堂)、墙、亭、廊等立体安葬设施格位中的安葬方式,安葬期为10年以上。
(二)骨灰自然安葬方式:指将逝者骨灰全部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放入公墓设置安葬区域的土中,并在安葬区域采取种花、种草、植树等生态绿化、美化及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骨灰撒海方式:指参加自治区民政部门主办的骨灰撒海有关公益活动,将骨灰全部撒入大海,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给予奖补:
(一)生前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广西区内死亡并在区内殡仪馆火化的非广西区内户籍的人员。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
(一)骨灰立体安葬:在南宁市的公墓(陵园)内的骨灰楼(堂)、墙、亭、廊等长期安葬骨灰的,每个格位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500元。
(二)骨灰自然安葬:在南宁市的公墓(陵园)内实行骨灰自然安葬的,原则上每具骨灰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1600元,同时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盒、骨灰告别及安葬仪式。
(三)骨灰撒海:选择将骨灰撒海安葬形式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免除撒散的费用,并原则上对每具骨灰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1600元。
四、节地生态安葬及奖补资金申请和发放
采取文件中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的,申请人一般应为逝者直系亲属,或者有权处理逝者骨灰的权利人(非直系亲属须有直系亲属委托书或为法定监护人),可按下列程序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和奖补资金。
(一)在南宁市区域内公墓(陵园)内实施节地生态葬的,申请人可在南宁市区域内各公墓申请节地生态葬业务,填写《南宁市 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用于现场核实)和复印件1份;
2.申请人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3.遗体火化证明或骨灰寄存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1份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公墓报当地县(市、区)民政局审核。
(二)参与骨灰撒海安葬活动的,申请人(有骨灰处置权)可向南宁市殡葬服务管理处申请节地生态安葬业务,填写《南宁市 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完成骨灰撒海安葬后,由自治区民政厅发放奖补资金。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用于现场核实)和复印件1份;
2.申请人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3.遗体火化证明或骨灰寄存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1份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市殡葬服务管理处审核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发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后,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在完成安葬后,由当地县(市、区)民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规定直接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发放至申请人。
五、奖补资金筹措和发放管理
(一)奖补资金筹措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由各地负责筹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民政厅统一组织的集中节地生态安葬活动和骨灰撒海安葬活动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二)奖补资金发放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各公墓(陵园)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年度7月至当年6月底符合奖补政策的生态安葬情况编制《南宁市 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公墓填报)》(附件2),并附《南宁市 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格位销售合同、墓位证等复印件,报送至公墓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将(附件2)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局备案。每年7月底前,市民政局根据结算清册(附件1、附件2)做好下一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
2.参加骨灰撒海活动的,南宁市殡葬服务管理处根据实际活动情况,编制《南宁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附件3),并附《南宁市 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民政厅的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是节地生态葬法奖补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奖补资金的监管部门。市民政局定期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个人和单位骗取、冒领奖补资金的,除追回骗领的奖补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不得为已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人员违规变相刻制墓碑提供方便。
(三)鼓励各公墓(陵园)积极推出和完善骨灰壁葬、廊葬、室内葬、草坪葬、树葬、散撒等多种生态葬法及惠及社会的价格策略,不得因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而抬高价格。凡是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的公墓必须有免费的骨灰告别及安葬仪式可供选择。
(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殡仪馆或公墓(陵园)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6年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南宁市 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2.南宁市 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公墓填报)
3.南宁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海葬)(南宁市殡仪馆填报)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5年月 日




(全文完)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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