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关于印发《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经营性公墓服务行为,保障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拟定了《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指导辖区内公墓经营单位参考使用。自印发之日起,原《经营性公墓墓位租用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公墓经营单位):)
乙方(墓位使用人): ,与逝者/拟葬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墓位使用及相关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公墓、墓位和逝者相关信息
1.1公墓信息
1.1.1公墓名称: ;
1.1.2公墓地址: ;
1.2 墓位信息
1.2.1乙方所使用的墓位位于: 区 号;
1.2.2墓位占地面积 平方米,该墓位最多可安放骨灰 份。
1.3 逝者/拟葬者相关信息
逝者/拟葬者1: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逝者/拟葬者2: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死亡证/火化证/其他合法证明:
证件名称: 编号: ;
证件名称: 编号: ;
1.4 双方明确,除上述约定的逝者/拟葬者外,该墓位原则上不得安放其他人员骨灰。若确需安放乙方其他近亲属(近亲属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确定)骨灰的,应提前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关系证明,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后方可安放。
1.5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查使用人的使用资格,核验相关证明,不得向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人员违规提供或变相提供墓位。
第二条 墓位使用期限及续约事宜
2.1 墓位使用期限为 年,自墓位交付乙方之日开始计算(使用年限由双方在公墓土地使用期限内协商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墓位交付给乙方,但乙方延迟付款的,甲方有权暂不交付墓位,待乙方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再行交付。
2.3 墓位使用期限届满前1年,乙方(包括乙方继承人或逝者其他近亲属)拟继续使用该墓位的,可向甲方提出续用申请,甲方应予续约,并签订书面续用合同。续用后的墓位维护管理费用标准按照届时的相关规定、政策执行,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续用后的墓位使用费。
2.4 乙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用的,应在本合同到期后将安放的骨灰及墓碑移走,将墓位交还甲方。乙方逾期不配合取走骨灰的,甲方可自行移走墓碑,将骨灰取出存入库房,超过两年乙方仍未领取的,甲方可将骨灰实行生态安葬。
2.5 乙方没有及时联系续用的,甲方应联系乙方告知续约事宜,经电话、邮寄纸质通知等方式均无法联系的,甲方应在墓位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在当地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续用公告。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墓位使用期限1年乙方仍未联系续用的,甲方不再为乙方保留该墓位,可将墓碑移走,骨灰取出存入库房。自墓位使用期限到期之日起超过5年乙方仍未领取骨灰的,甲方可将骨灰实行生态安葬。
第三条 收费项目、价格和交纳方式
3.1墓位使用费及交纳方式:
3.1.1墓位使用费包括墓穴费用、墓碑(含刻字)及建筑工料费用、安葬服务费等费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的墓位使用费总计 元(大写: )。
3.1.2乙方按照第 种方式交纳该费用。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费用交纳给甲方。
(2)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纳预付款 元(大写 ),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纳。
3.2墓位维护管理费
3.2.1墓位维护管理费用包括公墓日常维护、清扫、管理等费用。
3.2.2墓位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该墓位的维护费为 元/年,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内的维护费总计 元(大写: )。
3.2.3乙方按照第 种方式交纳该费用。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费用交纳给甲方。
(2)按年交纳,乙方应在每年的 月 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年度的墓位维护管理费。
3.3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政府等相关部门批准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依法依规正常经营,确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质持续处于有效状态,保证乙方在使用期限内正常行使该墓位使用权。
4.2 甲方销售的墓位应为已建成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的墓位,不得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墓位。
4.3 甲方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墓位及公墓园区,甲方应规范园区管理,建立安保、保洁等各项制度,定期对园区、墓位环境进行巡视、维护。配备必要的附属设施,保障祭祀活动的正常秩序。
4.4 墓位出现破损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自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的破损及使用期限内因甲方施工质量、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的破损,由甲方负责无偿修复。
4.5 园区内的道路、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改造。为便于统一管理,园区内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统一实施。
4.6 逝者安葬后,甲方向乙方签发骨灰安放证明。
4.7 甲方应积极宣传移风易俗、绿色环保的丧葬祭祀观念,及时制止、清除在陵区内进行的封建迷信和其他有违消防、环保要求的活动和设施、物品。
4.8 甲方对乙方放置在墓位内的贵重陪葬物品或长期放置的固定物不负有保管义务。
4.9甲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媒体、网站等平台公示。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及安放骨灰时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件、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5.2 墓位使用方、逝者相关信息以合同内容为准,乙方不得私自变更安放人,不得转让、出租、赠予或变相转让墓位使用权。
5.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墓位,不得损害甲方或他人利益;不得对墓位进行改建、扩建或进行其他改变墓位外观、面积的行为;不得在墓位内安放贵重陪葬品;严禁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
5.4 乙方作为墓位使用经办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原则上由乙方本人进行,确有特殊情况乙方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可由其委托或授权之人代为办理。乙方本人不能前来且无委托或授权之人时,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安放者法定继承人办理。
5.5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1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6.1.1乙方逾期超过6个月未支付墓位使用费且经甲方两次书面催告仍不支付且该墓位尚未安放骨灰的;
6.1.2乙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甲方管理制度私自改扩建墓位经甲方连续两次书面提出后仍不配合改正的;
6.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2条约定,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能改正的。
6.2 除发生上述6.1条所列情形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约定的使用期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6.3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由甲方有偿收回该墓位使用权并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应继续履行合同。
6.4发生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重大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并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均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7.2 甲方在使用期内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应承担乙方迁移骨灰的费用及返还乙方已交纳的全部墓位使用费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墓位使用费总额30%的比例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7.3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的,应按照逾期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逾期款总额的30%。
7.4因甲方原因造成逝者骨灰损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5乙方使用墓位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如有不实,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它约定
8.1 双方确认,双方在本合同落款处留存的联系方式为各方收取同本合同履行、解除等各项事宜有关的文书、资料、通知等的有效送达地址,也适用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产生诉讼时人民法院送达相关司法文书使用。向该地址送达的各类文书被退回、拒收的,自退回、拒收之日仍视为已经送达完成。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关责任由怠于通知方承担。
8.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未协商一致,可委托调解或向墓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处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8.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指定收件人: 指定收件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签署日期: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于 。
(全文完)
(来源:河北省民政厅网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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