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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关于征求《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民政厅起草了《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于10月22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scs8906@163.com或传真0431-89152076。

附件:1.《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2.《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起草说明

 

吉林省民政厅

2025年9月26日

附件1:

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和中央纪委监委关于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推动殡葬事业改革,鼓励和推广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绿色低碳的安葬方式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目的与意义

(一)节约土地资源从根本上缓解“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矛盾。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石材、水泥等不可降解材料的使用,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减轻群众负担降低丧葬费用,倡导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

(四)推动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接受更环保、更文明的安葬方式。

(五)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移风易俗,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章  主要安葬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安葬主要包括骨灰海葬、骨灰自然安葬骨灰立体安葬等安葬方式

(一)骨灰海葬是指将骨灰撒入大海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骨灰自然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埋入土中,地下不建墓穴,地上不建墓基、墓碑,不留坟头等标志物。

1.草坪葬、花坛葬。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深埋于草坪、花坛下,不设硬质墓穴、墓碑,或地表仅作小型标记(如卧碑或二维码标识),土地可循环利用。

2.树葬:将骨灰埋于树下,或撒在树根周围,以树代碑或树上设置二维码标识。

(三)骨灰立体安葬:使用占地面积远小于传统墓穴的微型墓位,如壁葬、塔葬、廊葬等骨灰立体安放设施安葬(放)骨灰。

 奖补对象

第四条  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对象主要包括

(一)具有吉林省户籍且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逝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或其委托人。

(二)非吉林省户籍在吉死亡且自愿捐献遗体者骨灰采取生态安葬方式的,也纳入奖补范围。

(三)下列情形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1.吉林省户籍的逝者

2.本办法施行前已火化的逝者

3.已经城镇经营性公墓或骨灰堂安葬的。

4.已经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安葬的。

5.骨灰二次安葬或装棺再葬的。

6.非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办理的。

7.非民政部门批准、组织的骨灰撒散。

第四章  奖补标准

第五条  奖补的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对于采取海葬方式的,奖补标准为每具2000元。主要用于以下服务:

1.每海葬骨灰随行亲属2人的往返车费、租船费、食宿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2.《骨灰海葬证》

3.提供骨灰可降解容器、骨灰海葬专用绒布袋及手提袋

4.提供集体礼仪服务。

(二)对于采取骨灰自然葬方式的,奖补标准为每具1000元。主要用于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等服务。

(三)对于采取骨灰立体安葬方式的,奖补标准为每具500元。主要用于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等服务。

(四)奖补资金用于奖励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

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逝者火化后,直系亲属或委托人自愿选择相应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并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一)申请办理骨灰海葬的,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见附件)。

2.逝者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3.逝者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陪同参加骨灰海葬逝者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骨灰自然葬骨灰立体安葬的,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见附件);

2.逝者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3.逝者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骨灰自然葬协议书。

第七条  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按照选择的安葬方式,需向定点服务机构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八条  按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根据所在地民政部门的通知,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

第九条  如逝者的户口簿、火化证明丢失,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籍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章  定点服务机构

  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机构由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主要为有资质的殡葬服务机构或海葬专业服务公司等。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由省和市县共同承担,由各市县先行垫付,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当年截至9月30日实际支出额度的80%比例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列入下年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需要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登记汇总表》,以及实际拨款凭证,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经省民政厅审核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要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专项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章  管理监督

十四  定点服务机构要做好业务登记,节地生态安葬申请材料应立卷建档,并定期移交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本地节地生态安葬数量,每季度(或每半年)会同财政部门汇总本地节地生态安葬情况,并将奖补资金发放给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

第十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对定点服务机构节地生态安葬业务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对骗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除追回骗领的奖补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章  附  则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图片

 

附件2:

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公民素质提高,特别是殡葬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一代,逐步接受“厚养薄葬”的殡葬理念,追求更加简约、文明、环保的丧葬方式,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选择。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能够更好地节省土地资源,有效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矛盾;有利于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既能满足对亲人“逝有所安”的尊重,也能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与殡葬改革“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减轻群众负担、倡导文明新风”的核心目标相契合。通过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更能激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热情,直接降低群众丧葬成本,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该办法的出台不仅是解决散埋乱葬等具体问题的管理措施,更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策。

二、起草过程

为扎实做好《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省民政厅专门成立起草小组,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借鉴部分省份先进做法,形成初稿,征求各地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了《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主要从总则、主要安葬方式、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办理程序、定点服务机构、资金保障、管理与监督、附则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关于总则

明确了制定《奖补办法》的依据、目的。

(二)主要安葬方式

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主要包括骨灰海葬、骨灰自然安葬骨灰立体安葬等安葬方式的具体情形

(三)奖补对象

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对象和不得享受奖补的具体情况

(四)奖补标准

明确了骨灰海葬、骨灰自然安葬骨灰立体安葬的不同奖补标准。

(五)办理程序

明确了选择骨灰海葬、骨灰自然安葬骨灰立体安葬等不同安葬方式,群众需要提供的相应申请材料,奖补资金的领取方式。

(六)定点服务机构

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的具体操作机构,以及相应的确定办法和相关要求。

(七)资金保障

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来源及拨付发放方式。

(八)管理与监督

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的管理部门、监督职责,以及骗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时效和相应解释权。

 

 

(全文完)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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