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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切实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江苏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邮编210003);

2. 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tbzts@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6日。

附件1: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2:起草说明

 

江苏省民政厅

2025年8月28日

附件1

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殡葬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治丧委托人提供殡葬信息咨询、殡仪服务代理、丧葬用品销售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一、机构设立与备案管理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服务。经营范围应明确包含殡葬服务相关内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活动。

(二)有序推动实施备案管理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服务提供地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从业人员名册等资料。

二、中介服务行为规范

(三)亮证亮照经营中介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公示备案证明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与诚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从业人员等信息。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清晰载明姓名、工号、所属机构名称的工作证件或标识牌,主动亮明身份。

(四)签订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前,中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中介机构应就合同条款,特别是服务内容、价格、风险等重要事项,向委托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公开透明收费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服务协议中,清晰、完整地公示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及收费依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捆绑消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保障消费者权益中介机构应当尊重委托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实介绍服务内容、流程、机构合作方情况,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利用丧属悲痛心理进行诱导消费,推销殡葬服务和用品。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治丧消费纠纷。

(七)强化信息保护。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及治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对于违反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确保逝者及丧属的隐私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八)遵守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文明、专业的服务。提供服务时应尊重逝者尊严和丧属的民族、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态度庄重、语言文明、行为得体。积极宣传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理念,引导丧属理性选择服务项目。

(九)从业人员管理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服务规范、礼仪习俗、沟通技巧、心理抚慰方法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提升服务质量。

三、行业自律与监督管理

(十)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加入殡葬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制定服务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公约,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宣传、业务培训、经验交流,调解处理行业纠纷,协助政府宣传政策法规、参与政策制定强化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应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是否亮证亮照、是否公开透明收费、是否签订服务合同、是否存在价格违法欺诈、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检查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

(十二)推进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与民政部门建立殡葬中介服务机构登记注册与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将新登记及注销的殡葬服务市场主体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殡葬服务市场主体的备案、培训、检查、处罚等信息共享给市场监管部门。

(十三)强化联合惩戒。探索信用监管,对存在无照经营、价格违法、欺诈、不正当竞争、强制消费等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严重违法失信机构列入黑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在参加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四)落实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殡葬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中介机构合法规范经营。

附: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违规经营法律责任清单


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违规经营法律责任清单

1.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谎称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等视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4.强制服务或者销售殡葬用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5.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人员,以牟取交易机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对自身提供的殡葬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7.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殡葬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关系到群众切实利益,关系到殡葬行业满意度评价。当前我省部分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还存在不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服务不规范、不明码标价、捆绑消费强制服务、诱导高消费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

二、制定过程

2025年以来,在充分调研摸排底数和剖析问题基础上,起草了《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草案)》。20258月组织省殡葬协会、部分殡葬中介服务机构代表进行座谈,并面向省级相关部门和全省民政条线征求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机构设立与备案管理中介服务行为规范、行业自律与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共十五条内容

1.第一部分机构设立与备案管理 明确殡葬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有序推动实施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2.第二部分中介服务行为规范主要从亮证亮照经营、签订服务协议、公开透明收费、保障消费者权益、强化信息保护、遵守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管理个方面明确殡葬服务中介机构在服务中的具体行为规范

3.第三部分“行业自律与监督管理”,主要从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监督检查、推进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惩戒、落实法律责任、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督促中介机构强化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全文完)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网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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