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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领域合规经营指南(征求意见稿)》

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对《殡葬领域合规经营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领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殡葬市场秩序,保障服务对象和殡葬服务机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自治区民政厅起草了《殡葬领域合规经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9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自治区民政厅。

电子邮件:nxmztswc@163.com

联系电话:0951-6851330

传    真:0951-6851330

邮政编码:750000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阅福路207号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附件:《殡葬领域合规经营指南(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殡葬领域合规经营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供全区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用品经营者及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营主体”)参照执行。

一、依法规范主体经营行为

(一)资质合规要求。从事殡葬服务及用品销售的机构与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确保经营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殡葬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必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合法审批文件,严禁无资质运营、超范围经营。各类经营主体应定期开展资质自查,确保证照在有效期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经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服务行为规范。各类经营主体开展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公墓销售墓位需在《宁夏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各地逝安园向群众免费提供墓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墓墓位使用合同;殡葬代理机构需在《宁夏殡葬代理服务合同》(附件2)基础上签订代理服务合同。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定期参加职业培训,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提供专业、规范的殡葬服务。

二、严格执行价格与收费规定

(三)明码标价制度。所有殡葬服务项目和用品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减免政策等信息。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规范,不得使用模糊性、误导性标价方式。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定价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

(四)收费行为规范。各类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者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实行套餐服务的,应当显著区分标明各单项收费标准和套餐收费标准,套餐收费标准应低于各单项收费标准之和。提供殡葬服务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建立收费台账,如实记录收费情况。对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减免的对象,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减免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减免政策。

三、提升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

(五)服务规范与透明度。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完善的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设备,保持服务场所整洁、肃穆,营造文明、庄重的治丧环境。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齐、态度诚恳、用语文明,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公德,提供人性化、规范化服务。建立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服务过程,保护丧属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六)设施与安全管理。各类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职责,保证服务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殡葬用品质量与内容管理

(七)用品内容合规性。严禁生产、销售仿人民币图样冥币、纸钱等封建迷信类殡葬用品,不得制作和销售庸俗、低俗的殡葬用品。生产、销售的殡葬用品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体现绿色、文明、节俭的殡葬理念。鼓励生产、销售可降解殡葬用品和节地生态安葬产品,推广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殡葬用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标注封建迷信内容。

(八)产品质量安全。殡葬用品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采购的殡葬用品质量合格。对直接接触遗体的产品(如寿衣、棺木等)应当严格执行卫生标准,确保安全、卫生。定期对销售的殡葬用品进行质量检查,及时下架、处理不合格产品。建立产品追溯管理制度,记录产品进货来源、销售去向等信息。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维护公平竞争与廉洁从业

(九)市场秩序维护。各类殡葬服务主体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实施强制消费、以次充好诱导、欺骗消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十)廉洁从业规范。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廉洁教育,防范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严禁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规范采购行为,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与医疗机构、殡葬中介等合作单位签订廉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利益输送。

六、强化宣传引导与长效机制建设

(十一)政策宣传与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殡葬法规政策宣传,通过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主题活动等方式,普及殡葬法律法规,宣传绿色殡葬、文明殡葬理念。结合清明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文明祭扫宣传,倡导鲜花祭扫、网络祭扫等现代祭扫方式。建立与媒体的沟通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二)长效机制建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定期对经营管理、服务质量、收费行为等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配合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人文关怀能力。

附件:1.宁夏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2.宁夏殡葬代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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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自治区民政厅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制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交易风险。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但不可规避、减轻自身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手写内容应由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防止因填写不当导致争议。

五、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六、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填写身份证号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如您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墓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扫描宁夏殡葬服务意见反馈微信小程序进行反馈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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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自治区民政厅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制定,供丧属或丧事承办人与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交易风险。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但不可规避、减轻自身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手写内容应由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防止因填写不当导致争议。

五、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六、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填写身份证号码,殡葬代理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如您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现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扫描宁夏殡葬服务意见反馈微信小程序进行反馈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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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殡葬代理服务机构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诚信经营。

二、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低碳原则,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制度,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可以协助丧属策划、办理丧事,但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四、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主动告知丧属不得在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尸体;不得在街道、居民区游丧,抛撒纸花、纸钱。

五、遗体接运、存放、整容、告别、火化等涉及遗体的殡葬服务项目由民政部门审批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提供,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提供服务的主体、收费标准、实际发生费用。

六、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有捆绑收费、强制消费、隐性收费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七、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开展宣传活动须依法依规,不得随意夸大,不得在医疗机构太平间内开展经营宣传或殡葬服务业务。

八、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尊重逝者民族习俗,综合考虑丧属情感需求和经济能力,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代理服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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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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