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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民政厅正式印发《山西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规范其建设和经营行为,深化殡葬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指出,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是指民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按年度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建设、管理、经营、服务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此举是为了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监管机制,提升公墓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
根据《办法》,年度检查工作由市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范围内经营性公墓的年度检查工作,并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检查内容全面覆盖审批、建设、管理、经营、服务等五个方面。在审批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公墓建设审批手续;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手续,权属清楚,界限明确;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等。在建设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墓区;建设是否与总体规划平面图相符;有无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墓穴;有无修建超标准墓穴;是否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庄重等。在管理方面,检查侧重于是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是否齐全合理;是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是否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账目;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压实到位;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有无群众有效投诉或媒体负面舆情;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在经营方面,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将收费项目合并为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两项;是否按规定在明显位置对证照和经营许可等内容进行公示;是否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全面公示公墓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和墓(格)位价格、销售用品价格、计价单位等要素;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是否严格按照公示和备案项目、价格进行收费,除公示和备案项目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收费行为;是否抵制使用高档石材、贵重金属等材料;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销售墓位;有无违规预售墓(格)位;是否开具正规发票;有无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有无出售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等。在服务方面,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标准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是否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工作人员是否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工作人员是否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细致周到等。
《办法》详细规定了年度检查的程序。市级民政部门将于每年第一季度部署工作,公墓单位需先行自查并提交包括自查报告、年度检查登记表、土地使用手续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一系列材料至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15日内完成初审后,将材料和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将依据《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并可组织实地查验和联合会审,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检查并公布结果,10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备。
年度检查结论采取百分制量化考评,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综合评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60至79分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此外,根据《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若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特定情形之一的,将直接被“一票否决”,确定为“不合格”,不受上述分数限制。《办法》同时强化了检查结果的约束力,对于“合格”但有扣分项和“基本合格”的公墓,将由市级民政部门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合格”的公墓,则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复审复评;对拒不整改或复评仍不合格的,民政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规失信情况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
为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省民政厅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年度检查工作的督导。各市级民政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细化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在健全殡葬管理法规体系、强化经营性公墓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对于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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