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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征求《遗体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遗体处置管理,强化殡葬服务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市民政局依据《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遗体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遗体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从即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前可通过以下渠道书面反馈:
1.电子邮件:330753614@qq.com
2.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邮政编码:401121)
3.在线留言:公告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附件:1.《遗体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遗体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民政局
2025年9月26日
附件1
遗体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强化殡葬服务保障,规范遗体处置管理,保障公众丧葬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遗体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民政局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处置工作,逐步建立遗体接运服务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遗体处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遗体处置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处置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遗体接运登记】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遗体临时停放管理,建立健全遗体停放、交接、运出登记制度,对入院接运遗体的殡仪服务单位、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开展殡葬政策法规和96000殡葬服务热线的宣传,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属地民政部门,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遗体接运】在非医疗机构死亡的,逝者亲属或有关单位可拨打96000殡葬服务热线或直接联系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办理遗体接运事宜。
第六条【遗体接运主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是遗体接运的承办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遗体交给非殡仪专用车接运,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内无名、无人认领遗体前期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含到院时已死亡)的无名、无人认领遗体(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亲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函告)属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死者及其亲属信息。
(一)经核实确认信息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亲属联系方式通知死者亲属认领并及时办理遗体接运、火化等事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助死者亲属联系96000殡葬服务热线、殡仪服务机构办理遗体接运事宜。
(二)无法核实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身份核查结果,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接运。
第八条【医疗机构外无名、无人认领遗体前期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无名、无人认领遗体,经公安机关完成现场登记备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后通知接运,并同时告知发现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涉及刑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等非正常死亡遗体,由负责处置的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通知接运。
第九条【遗体交接手续】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明或司法机关依法出具的死亡鉴定手续接运遗体。对特殊情形(非正常死亡、无名或需要公安机关鉴定死亡原因)不能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行出具《遗体运输交接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凭《遗体运输交接表》接运。凭《遗体运输交接表》接运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发死亡证明。
因办案需继续保存遗体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死亡证明或《遗体运输交接表》上注明防腐期,一般不超过30日。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保存的,公安机关应当在防腐期届满前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长防腐期手续,并注明延长期限,原则上最长期限累计不超过90日。
对无死亡证明或《遗体运输交接表》的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不予接运。
第十条【遗体接运要求】接运遗体应当使用统一车身标识的殡仪专用车辆,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按照与有关单位或死者亲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接运遗体时,应当对遗体身份、状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遗体外运】除中心城区范围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异地(中心城区与其他区县之间、其他区县之间、运往市外、市外运回)接运遗体的,须经死亡地及运输目的地县级民政部门同意,使用殡仪专用车辆接运。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擅自转运土葬。
第十二条【排除情况】高度腐败、甲类传染病、炭疽病遗体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立即火化的遗体,严禁从本市运往外地(含境外),或从外地(含境外)运入本市,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
第十三条【遗体接收登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遗体接收登记制度,详细登记遗体运输车辆车牌、所属机构、驾驶员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属地民政部门,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火化要求】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遗体火化管理制度,严格核验死者身份信息、死亡证明、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等,确认无误后方可火化遗体。
对于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为无名,或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亲属的无人认领遗体,由通知接运的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负责在市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认尸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死亡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丧事承办人,指派工作人员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身份核查结果等资料,依法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对于死者亲属在公安机关通知认领后,以书面、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遗体认领的无人认领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提供的死者身份信息、载明亲属放弃遗体认领及死因明确且无保存必要的书面说明,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骨灰按无名、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方式处置。
严禁将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胎、死婴以及患者截肢的肢体作为医疗废弃物处置。殡仪馆火化死胎、死婴及截肢,必须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诊断证明。
需火化处理的病理性废物(标本),必须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理性废物详细清单。
第十五条【火化影像资料保存】对无名、无人认领遗体或丧事承办人(丧属)提出不保留骨灰并交由殡仪馆处置的相关遗体或患者截肢的火化工作,殡仪馆应当按相关服务规范进行火化,并留存视频等相关资料,影像资料自火化完成之日起,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六条【遗体处置原则】遗体处置应当坚持尊重死者人格尊严、民族习俗与宗教信仰原则,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骨灰处置】殡仪馆应当在遗体火化后及时将骨灰移交丧事承办人。无名、无人认领的遗体火化后,骨灰由殡仪馆保存2年。超过2年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应当在其网站或公众账号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30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应当报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以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妥善处置骨灰,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对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为无名,或姓名清楚但无法核实身份、无法联系亲属的无人认领遗体,其处置费用由按照预算管理和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并按前款规定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置(接运、存放、火化等)原始凭证结算。
对死者亲属在公安机关通知认领后,以书面、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无人认领遗体,其处置费用由民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发生费用次年按审核情况据实申报,按照预算管理和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并按前款规定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置(接收、保存、火化、骨灰处置等)原始凭证结算。
后期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相关处理费用(遗体接运、冷藏、火化等)由认领者负责,费用按规定渠道上缴财政;认领者存在经济困难的,殡仪馆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户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减免。
第十九条【服务衔接】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建立遗体处置工作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流程对接等方式规范遗体处置服务流程。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为丧事承办人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尊重丧事承办人选择殡葬延伸服务的意愿,引导丧属节俭、文明办丧,不得强制要求丧事承办人接受指定的殡葬延伸服务,同时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做好无名、无人认领遗体及机构内特殊困难老人遗体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化建设】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共享遗体接运车辆备案信息、死亡证明与火化数据、遗体处置执法信息等数据信息,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安人口注销系统、卫健死亡登记系统应当实时对接,建立遗体处置全流程信息化监管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健康信息平台规范签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并实时上传死亡人员数据;公安机关应当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同步更新死亡人员数据;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全市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完整记录遗体存放、治丧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骨灰安葬等全流程信息。火化证明应当在系统上打印,殡仪服务、安葬合同应当在全市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完成签约。
第二十一条【信息保密要求】殡葬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教育,严禁工作人员泄露服务对象的病危、死亡信息及其亲属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政策宣贯】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殡葬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和96000殡葬服务热线。
殡葬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贯彻实施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遗体处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受理权限】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将规范遗体处置管理相关工作纳入联合监管范围,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法律适用等方面协调配合。投诉举报涉及遗体运输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由公安机关受理;涉及不按规定接运、存放、火化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受理;涉及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不规范的,由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受理;涉及虚报遗体处置费用、未落实财政保障责任的,由财政部门受理。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遗体处置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管,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遗体接运交接表
遗体运输交接表

附件2
关于《遗体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遗体处置管理,强化殡葬服务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市民政局依据《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遗体处置工作实际,起草了《遗体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关键环节进行细化规定,广泛征求了卫生健康、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基层单位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旨在构建职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管有效的遗体处置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民政、卫生健康、公安、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建立遗体接运服务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
(二)遗体接运管理(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范了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内遗体的接运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做好遗体临时停放和登记,并配合宣传殡葬政策;明确了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为遗体接运唯一主体,禁止非法营运;针对无名、无人认领遗体,细化了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的处置流程;规定了遗体外运的审批要求,防止违规土葬和疾病传播。
(三)火化与骨灰处置(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严格火化手续,要求核验死亡证明、身份信息等资料;对无名、无人认领遗体,规定了公告认领程序、火化方式及影像资料保存要求;明确了骨灰保存期限和节地生态安葬处置方式。同时,规范了死胎、死婴及截肢的处置流程。经费保障方面,对无名、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明确了减免和追缴机制。
(四)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与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死亡证明、火化数据等信息及时共享和全流程监管;要求各单位做好政策宣贯和隐私保护工作;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由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
《办法》注重实操性,通过细化流程、强化部门联动,旨在提升遗体处置的规范化水平,保障殡葬服务公平可及。
(全文完)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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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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